(2016)豫1281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孔某甲与孔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甲,孔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1民初605号原告孔某甲。法定代理人牛某某。被告孔某乙,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孔某甲诉被告孔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孔某甲负担。审判员 贺卫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