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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民初6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孔某甲与孔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某甲,孔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81民初605号原告孔某甲。法定代理人牛某某。被告孔某乙,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原告孔某甲诉被告孔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孔某甲负担。审判员  贺卫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