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65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郑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6530号原告郑某。委托代理人孟凡玉,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委托代理人何立官,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审判员 董希林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向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