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执1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王岩与隋立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岩,隋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1646号申请执行人王岩,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隋立东,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王岩与被执行人隋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赤峰市松山区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6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岩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6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广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