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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执1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王岩与隋立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岩,隋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4执1646号申请执行人王岩,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松山区。被执行人隋立东,男,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松山区。申请执行人王岩与被执行人隋立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赤峰市松山区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65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岩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法院作出的(2015)松民初字第65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广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