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执2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上海展良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展良实业有限公司,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2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展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原告上海展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主文中确认:被告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展良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租赁费用654,584.49元;被告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展良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自2014年2月4日至2014年12月31日违约金96,306.40元及自2015年1月1日起算至判决生效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六计算的违约金;被告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展良实业有限公司归还钢管20,932.40米、扣件18,589只、套管790只,若被告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能归还,则按市场价折价赔偿;被告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展良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损失82,448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399.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399.25元,由原告上海展良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22.72元,被告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376.53元。因义务人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展良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并扣划了318094.61元;执行过程中查明:中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重组。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现已受理并函告本院:暂缓将执行到位的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目前除了执行到位的318094.61元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温岭市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的破产重整申请,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孔祥虎审判员 金 慧审判员 金联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轶琨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