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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特3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崔杰等申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特335号申请人崔x,女,1961年7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史春辉,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秦x1,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2016年6月29日,本院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崔x、秦x1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范博见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崔x、秦x1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申请人于2016年6月3日达成城北民调字(2016)08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一、秦x2名下位于昌平区昌平镇西环里小区41号楼X单元X号,面积99.6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京房权证昌私移字第X号】的房产由崔x所有,秦x1同意归崔x所有;二、秦x1自愿放弃秦x2名下位于昌平区昌平镇西环里小区41号楼X单元X号,面积99.6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京房权证昌私移字第X号】房产,同意由秦x2名下变更到崔x名下,对此秦x1协助办理变更手续,所需变更手续费用由崔x个人承担。2016年6月29日,崔x、秦x1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崔x、秦x1之间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崔x、秦x1于二○一六年六月三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范博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