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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建中与石红喜、季红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中,石红喜,季红美,石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1954号原告张建中。委托代理人马征(特别授权),泰兴市虹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红喜。被告季红美。被告石兵。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建平(特别授权),泰兴市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中与被告石红喜、季红美、石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4680元,减半收取2340元,由原告张建中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鞠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