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张建中与石红喜、季红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中,石红喜,季红美,石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1954号原告张建中。委托代理人马征(特别授权),泰兴市虹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红喜。被告季红美。被告石兵。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建平(特别授权),泰兴市三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中与被告石红喜、季红美、石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4680元,减半收取2340元,由原告张建中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鞠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