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3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谭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23刑初13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因吸食毒品,2015年11月26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5年12月7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1月14日被安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化县看守所。安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刑诉[2016]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但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谭某某在本县某某镇将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赵某等人。1、2015年5月初的一天,吸毒人员闵某某找到赵某要其帮忙购买毒品,赵某电话联系陶某某,陶某某在电话联系被告人谭某某后,在本县某某镇某某宾馆房间内,被告人谭某某将约0.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赵某,收取毒资200元。赵某购得毒品后,将毒品交给了吸毒人员闵某某;2、2015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谭某某在本县某某镇将约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收取毒资毒资200元。2015年11月26日8时许,办案民警在本县某某镇某某时尚酒店1111号房间将被告人谭某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可疑白色晶体、红色药丸等。经鉴定,查获的可疑白色晶体净重2.6551克,从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查获的可疑红色药丸净重0.2419克,从中检验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该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在一年至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范围内量刑,提请本院依法审判。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笔录、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通话详单、旅馆住宿信息;证人王某某、赵某、闵某某、陶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安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谭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2月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 胜 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端科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