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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黄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3刑初273号公诉机关上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1981年8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上杭县,住上杭县。因涉嫌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罗石金,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林梦云,福建路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杭县人民检察院以杭检生态刑诉(2016)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葆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罗石金、林梦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被告人黄某某驾驶闽FR60**号长城皮卡车在龙岩市新罗区小池镇何家坡水库旁向他人购买一只兽类野生动物(死体),运回上杭县旧县镇扁山村家中。途经上杭县蛟城高速白砂收费站时被公安机关设卡执勤人员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鉴定,该只兽类动物为“鬣羚”,属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杭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上杭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邓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上杭县公安局森林分局出具的指认笔录、指认照片与物证照片;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厦门分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未办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鬣羚”一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某某在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鬣羚”后,在运回途中被公安机关设卡执勤人员当场查获,且经办案民警讯问拒不供述其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林新英人民陪审员  丁才兴人民陪审员  林素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蓝 叶附:本判决所依据的《刑法》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