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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执17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杨文君、杨玉妹与王成杰、四川成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君,杨玉妹,王成杰,四川成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17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文君,女,汉族,1971年5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杨玉妹,女,汉族,1973年9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王成杰,男,汉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四川成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3栋1单元13层1303、1305号。法定代表人王成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91民初581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四川成杰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川A×××××大众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二、将被执行人王成杰名下的车牌号为川A×××××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三、将被执行人王成杰名下的车牌号为川A×××××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四、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须在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呈交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闵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