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4民初3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4民初3591号原告陈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万永军,灌南县田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曾用李春红),居民。委托代理人XX,江苏灌江律师律师所律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凤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万永军、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农历正月经自由恋爱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子陈某乙,××××年××月生一女陈亭睿。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打,2015年11月,原告曾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向法院起诉,后因原告记不清是否已领取结婚证而撤诉,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辩称,我们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农历正月经自由恋爱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一子陈某乙,××××年××月生一女陈亭睿。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打,为此,原告诉来本院。庭审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常驻人口登记卡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法定的离婚要件。原被告经登记结婚,原告虽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构建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审判员 尹凤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朱茂浪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