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元松枝与林州市亚林香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郝凤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松枝,林州市亚林香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郝凤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81民初1916号原告元松枝,女,汉族,1956年9月23日生。被告林州市亚林香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龙山区。法定代表人郝凤香,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郝凤香。原告元松枝诉被告林州市亚林香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林香村)、郝凤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元松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凤香、亚林香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元松枝诉称,2010年4月28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名,从原告处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且被告支付利息至2015年10月30日,之后利息未再付。后当原告多次催被告还款时,被告拒不还款,原告无奈,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郝凤香、亚林香村均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郝凤香从原告元松枝处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现金伍万元50000元×0.02=1000元(月息)其余条件随王相增借据内容亚林郝凤香”,借条上加盖了被告亚林香村公章。至今尚未还款。上述事实,由原告元松枝向本院提供的借条一张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认证,合议庭评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被告郝凤香向原告元松枝借款,客观真实,到起诉日未能偿还借款,违背诚实信用,酿成纠纷,应承担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被告双方该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为月息2分,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元松枝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州市亚林香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郝凤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元松枝借款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本判决限定履行期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郝凤香、林州市亚林香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林太代理审判员 钟 星人民陪审员 付莹莹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雪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