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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3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威县天都家具城、河北路坤电动车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县天都家具城,河北路坤电动车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33执54号申请执行人威县天都家具城,住所地威县,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冯中秋。被执行人河北路坤电动车辆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威县经济开发区开放路东段北段,联系方式1883297****。法定代表人:帅吉文。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威民一初字第01580号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树阳执行员  郭 彤执行员  张亚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祝云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