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民初3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梅州华南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马金龙、周建芬、马玉龙、陈琪芳、嘉兴民龙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州华南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马金龙,周建芬,马玉龙,陈琪芳,嘉兴民龙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3603号原告梅州华南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畲江镇广州(梅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梁智,董事长。被告马金龙,男,1967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建芬,女,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马玉龙,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琪芳,女,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嘉兴民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永红村永久桥南桥堍。法定代表人马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梅州华南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金龙、周建芬、马玉龙、陈琪芳、嘉兴民龙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梅州华南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马金龙、周建芬、马玉龙、陈琪芳、嘉兴民龙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梅州华南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马金龙、周建芬、马玉龙、陈琪芳、嘉兴民龙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阳强强人民陪审员 黄耀华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任文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