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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3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刘瑞明与刘佳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明,刘佳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3执34号申请执行人刘瑞明。被执行人刘佳强。本院在执行刘瑞明与刘佳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对第一期已履行完毕,其余部分当事人自行履行。如后期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第一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宁审判员 徐小勇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