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刑更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俞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刑更1070号罪犯俞杰,男,197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舟山市人,现在宁波市望春监狱服刑。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2014)甬镇刑��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撤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2012)舟定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俞杰犯故意伤害罪宣告缓刑的判决,将该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的刑罚与本案犯开设赌场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宁波市望春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俞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俞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2015年年度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4月单项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俞杰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俞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6年7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亮审 判 员 王敬海审 判 员 曾娇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文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