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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4民初577号原告杨某甲。被告王某。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杨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王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5年农历7月3日生长女杨某己,2006年腊月10日生儿子杨某丁,2010年正月9日生次女杨某戊。由于婚前了解不深,缺乏感情基础,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没有共同语言,常为琐事吵架生气。2012年被告回了娘家,偶尔回来看看孩子,自2013年之后,至今未归。我与被告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较深的感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女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戊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甲与被告王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5年8月7日生长女杨某丙,2006年7月18日生长子杨某丁,2011年2月11日生次女杨某戊,现均随原告生活。被告于2012年回到娘家,2012年腊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归。原告提交的证人史某、杨某乙证言证实,被告王某于年月日与杨某甲结婚,2012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本院2016年3月16日询问笔录中被告之父王林学证实,王某2012年正月从家里走后,当年还偶尔回来。这三年一直没有回来过。王某不和家里联系,至今也不知她的下落。调解中,原告执意离婚,不同意和好;要求三个子女由其抚养,因被告下落不明,暂不要求被告承担抚育费,抚育费由其自理。本院认为,被告王某自2012年腊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至今已三年有余,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经调解,原告执意离婚,已无和好可能,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婚生三个子女现均随原告生活,且被告下落不明,不能履行抚养义务。原告要求抚养三个子女请求。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暂不要求被告承担抚育费,抚育费由其承担的意见,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甲与被告王某离婚;二、婚生女孩杨某己、杨某戊、男某由原告抚养,抚育费由原告自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庞增刚审 判 员  程洪斌代理审判员  彭少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胜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