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2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与王晚霞、陈世川、胡桂琴、刘华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王晚霞,陈世川,胡桂琴,刘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2003号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组织机构代码73568411-6.负责人黄清松,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洲旭、傅文雄,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晚霞,女,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陈世川,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胡桂琴,女,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刘华勇,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安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晚霞、陈世川、胡桂琴、刘华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由于暂查无上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也将依法予以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琼章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潘荣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凌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