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8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与浙江力得纺织有限公司、浙江百隆针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浙江力得纺织有限公司,浙江百隆针织有限公司,虞其平,吴雪萍,江西力得纺织有限公司,吴宗飞,朱灵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8786号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住所地:义乌市江滨北路333-343号。负责人:陆晓航。委托代理人:骆兴洪、吴丽丽。被告:浙江力得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宗飞。被告:浙江百隆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虞其平。被告:虞其平。被告:吴雪萍。被告:江西力得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宗飞。被告:吴宗飞。被告:朱灵仙。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诉浙江力得纺织有限公司、浙江百隆针织有限公司、虞其平、吴雪萍、江西力得纺织有限公司、吴宗飞、朱灵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一、被告浙江力得纺织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4月30日止为1307994.19元);二、被告浙江力得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8500元;三、原告对被告江西力得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江西省彭泽县工业园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彭国用(2006)第0**号,房产证号:彭房权证龙城镇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按合同约定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浙江百隆针织有限公司、虞其平、吴雪萍、江西力得纺织有限公司、吴宗飞、朱灵仙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银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吴丽丽到庭参加诉讼。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3月26日,原告与江西力得纺织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江西力得纺织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江西省彭泽县工业园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彭国用(2006)第0**号、房产证号:彭房权证龙城镇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在2012年3月26日至2017年3月26日期间最高债权数额6000万元内为浙江力得纺织有限公司向原告融资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发生的所有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及抵押权的费用。同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2年3月26日,被告江西力得纺织有限公司,被告吴宗飞、朱灵仙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自愿为浙江力得纺织有限公司于2012年3月26日至2017年3月26日期间向原告融资在最高债权本金额6000万元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3年1月14日,被告浙江百隆针织有限公司,被告虞其平、吴雪萍分别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自愿为浙江力得纺织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4日至2018年1月14日期间向原告融资在最高债权本金额4000万元内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以上保证时间均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主合同同时受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的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同意债权人有权自行决定行使权利的顺序,债权人有权在不先行使担保物权的情况下要求保证人立即支付债务人的全部到期应付款项;债权人宣布任一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2015年10月10日,原告与浙江力得纺织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浙江力得纺织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4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0月10日至2016年9月19日止,年利率为5.98%,每月的20日为结算日;如逾期,罚息利率为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合同还对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4000万元借款打入指定账户内。嗣后,被告浙江力得纺织有限公司仅支付了2015年10月20日之前的利息,之后仅支付利息492元,对其余款项并未支付。2016年5月4日,原告向浙江力得纺织有限公司发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的借款本金全部提前到期。各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另查明,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花费律师代理费85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力得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从2015年10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492元)。二、被告浙江力得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律师代理费8500元。三、原告对被告江西力得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江西省彭泽县工业园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彭国用(2006)第0**号、房产证号:彭房权证龙城镇字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浙江百隆针织有限公司、虞其平、吴雪萍、江西力得纺织有限公司、吴宗飞、朱灵仙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4191元,由被告浙江力得纺织有限公司、浙江百隆针织有限公司、虞其平、吴雪萍、江西力得纺织有限公司、吴宗飞、朱灵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248382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汇入帐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金银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彭书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