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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2财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胡桃玉与武穴市福康油脂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桃玉,武穴市福康油脂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财保120号申请人:胡桃玉,女,1953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申请人:武穴市福康油脂有限公司。申请人胡桃玉因被申请人武穴市福康油脂有限公司欠其借款20万元及利息未还,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武穴市福康油脂有限公司在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存款26万元。并向本院提供谢美所有的位于武穴市北川路精华公寓第一栋2-704号房屋(证号:武穴市房权证办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桃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武穴市福康油脂有限公司在湖北武穴农村商业银行存款26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二、查封担保人谢美所有的位于武穴市北川路精华公寓第一栋2-704号房屋(证号:武穴市房权证办字第××号),该财产由担保人谢美负责保管,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等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志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基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