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福建中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叶仕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中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叶仕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1496号原告福建中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六一中路瀛东交叉路口红星商住综合楼3#楼03室,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8508549-9。法定代表人韩才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明星、高毓祥,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仕坎,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中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叶仕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中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福建中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中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中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盛 洁人民陪审员 王征龙人民陪审员 杨 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雨桐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