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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30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安单单、刘某某等与刘纪栓、段振改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单单,刘某某,刘纪栓,段振改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811号原告安单单,女,1991年8月10日生,汉族。原告刘某某。法定代理人安单单,系刘某某母亲。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文培,桐柏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纪栓,男,1957年2月25日生,汉族。被告段振改,女,1957年7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刘某某诉被告刘纪栓、段振改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刘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4元,减半收取120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志刚代理审判员  姬天旭人民陪审员  余保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立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