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3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澧县支行诉被告黄生贵、刘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澧县支行,黄生贵,刘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23民初58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澧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珍珠居委会澧州路488号。负责人刘泓,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义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澧县支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东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澧县支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黄生贵,男。被告刘华,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澧县支行(以下简称澧县农行)诉被告黄生贵、刘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澧县农行的代理人林义平、黄东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生贵、刘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澧县农行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黄生贵和李志凤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贷款偿还前的利息;2、判令被告刘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事实与理由:黄生贵于2012年9月6日与澧县农行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由刘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贷款金额50,000.00元,有效期3年,单笔贷款最长期限1年。澧县农行先后于2012年9月6日、2013年9月5日、2015年1月29日分三次分别发放了50,000.00元农户小额贷款给黄生贵,第三次贷款于2015年8月28日到期后,经多次催收,黄生贵以各种理由至今未予偿还。黄生贵、刘华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澧县农行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七份证据,黄生贵、刘华未到庭质证,本院视为其对自己质证权利的放弃。本院经审查认为该七份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根据澧县农行的庭审陈述、举证、结合本院认证的情况,认定的案件事实与澧县农行所述一致。本院认为:澧县农行与黄生贵、刘华签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黄生贵不按照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其行为构成合同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刘华在借款人黄生贵不能依约偿还欠款本息时,应当按照该借款合同中的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黄生贵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澧县支行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至生效判决指定的履行届满之日的利息及罚息;二、刘华对黄生贵上述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XXX偿后,有权向黄生贵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告黄生贵、刘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邹永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汤慧强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