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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6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原告庞良玉诉被告罗键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良玉,罗键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6772号原告庞良玉,女,193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长虹街117栋1单元4层7号。被告罗键,男,195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187栋东1单元6层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庞良玉诉被告罗键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庞良玉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罗键的起诉。本院认为,庞良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良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庞良玉负担。审 判 员  王 强人民陪审员  蔡厚成人民陪审员  喻方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媛媛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