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民初字317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胡华林与绍兴柯桥供水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古城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华林,绍兴柯桥供水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古城村民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民初字3176-2号原告:胡华林。委托代理人:潘兆忠、谭钰婷,浙江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柯桥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柯湖公路口。法定代表人:谷连森,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朝晖,浙江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古城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古城村。法定代表人:施建生,系村长。委托代理人:申海洋,绍兴市齐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华林诉被告绍兴柯桥供水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古城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柯桥供水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古城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华林撤回对被告绍兴柯桥供水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古城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华林负担。审 判 长 任 莹人民陪审员 马学凯人民陪审员 黄志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