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1民初20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南通市百威电气有限公司与百纳德(扬州)电能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市百威电气有限公司,百纳德(扬州)电能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2096号原告南通市百威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立稳。委托代理人丁祎,海安县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百纳德(扬州)电能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徽。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市百威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百纳德(扬州)电能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市百威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市百威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依法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杜志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月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