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刑更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明仁二强奸、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明仁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刑更734号罪犯明仁二,男,1986年10月9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农民,原住贵州省剑河县。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穗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明仁二犯强奸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2014年2月27日从凯里新犯分流中心转入贵州省东坡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东坡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6年6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东坡监狱提供该犯在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明仁二在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明仁二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晓羽审判员 张春森审判员 杨晓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龚令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