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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9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城支行与范存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城支行,范存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92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城支行,住所地:如皋市。负责人肖风景,行长。被执行人范存玮。本院在执行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城支行与范存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的(2015)皋新商初字第00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受理。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曾于2015年9月15日依据同一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并于当日以(2015)皋执字第3656号立案受理,本次申请系重复申请。现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城支行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照同一份执行依据两次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次执行申请系重复立案,应予驳回。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城支行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郑森林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