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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24民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吕某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824民初字第810号原告吕某某,甘肃省华亭县人。委托代理人田家明,甘肃慧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某甲,甘肃省华亭县人。第三人陈某乙,甘肃省华亭县人。委托代理人孔令有,甘肃省华亭县人。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田家明、被告陈某甲、第三人陈某乙及委托代理人孔令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某某诉称,2014年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一个多月结婚。婚初夫妻感情良好,共同存款10000元。从2015年11月份开始双方闹矛盾,夫妻感情出现裂缝,2016年3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回家。结婚二年被告一直待在娘家不回婆家。原告工作上经常加班,有时晚上回不去,被告胡说原告在外有小三,手机上发表一些不好的言论,以死来恐吓辱骂原告。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要求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陈某甲辩称,婚后两人感情一直好着呢,从去年11月份开始夫妻感情出现问题,原告不理被告,2015年11月15日被告从银川回到娘家,过年时原告来叫被告回家。过完年正月十三日被告去银川之后俩人关系还是不好,一直闹矛盾,农历2月1日被告离开与原告租住的房子,在银川另租房居住一段时间。彩礼107000元,购买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一条,婚后婆婆送被告生日礼物金耳环一付。结婚时娘家给10000元,我们购买了一些家俱,价值6700元。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被三人陈某乙辩称,彩礼是108000元,退还1000元,实际收取107000元。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确立婚姻关系,同年6月6日双方自愿在华亭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时被告父亲陈某乙收取原告吕某某彩礼107000元,原告给被告陈某甲购买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一条,价值8220元。婚后夫妻感情尚好,未生育,有夫妻共同存款10000元。2015年11月份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怀疑原告有第三者,在QQ上辱骂原告,夫妻之间矛盾加深。2016年3月10日被告离开原告,夫妻分居生活。另外,原告陪嫁物有:衣柜1件、布艺沙发1套、组合电视柜1套、茶机1件,床上用品4件套2个,被子2床,毛毯2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结婚证、微信聊天记录在卷证实,事实清楚,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婚前相处时间不长,缺乏了解,但婚后共同生活一年多时间,夫妻感情尚好。从2015年11月份开始原、被告的婚姻出现问题,系双方在婚姻里没有端正态度,争强好胜,缺乏包容理解和有效沟通所致,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现被告不离婚态度坚决,应积极主动和原告搞好夫妻关系,化解家庭矛盾,珍惜彼此的缘份。原告应以大丈夫的胸怀包容妻子的不足,相互尊重,夫妻感情和好如初完全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袁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