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03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姚庄林与吴卫东、秦发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庄林,吴卫东,秦发明,山西省平陆县钟氏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726号原告姚庄林,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吴卫东,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秦发明,男,年龄约53岁,汉族。被告山西省平陆县钟氏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俊文。原告姚庄林与被告吴卫东、秦发明、山西省平陆县钟氏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秦发明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秦发明的送达地址。在诉讼中,原告亦未提交可以证明被告秦发明下落不明的有关证据,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庄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