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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03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姚庄林与吴卫东、秦发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庄林,吴卫东,秦发明,山西省平陆县钟氏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726号原告姚庄林,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吴卫东,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秦发明,男,年龄约53岁,汉族。被告山西省平陆县钟氏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俊文。原告姚庄林与被告吴卫东、秦发明、山西省平陆县钟氏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秦发明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秦发明的送达地址。在诉讼中,原告亦未提交可以证明被告秦发明下落不明的有关证据,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庄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志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