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0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中山市创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汤利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创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汤利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0415号原告:中山市创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邱艳华,总经理。被告:汤利平,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公民身份号码×××0026。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创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汤利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为由,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创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创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蔡春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