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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申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黄荣耀与邓伟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荣耀,邓伟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申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荣耀,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邓伟国,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再审申请人黄荣耀因与被申请人邓伟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2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立案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黄荣耀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未经申请人抗辩、举证、质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事实,被申请人所提交证据互不关联,一审据以定案的主要事实是错误的。(一)关于建设银行卡流水三笔转款问题。1、2013年2月25日的10万元款项,申请人没有收到该笔款项。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是该笔款的受款人。2、关于2013年8月14日10万元款项问题。2013年6月,申请人黄荣耀、被申请人邓伟国及案外人黎有键协商合伙经营企业,其中邓伟国出资25万元,占25%,并于2013年7月3日签订了《合伙协议》。邓伟国于2013年7月4日出资10万元,8月14日出资10万元,共出资20万元。本案中,被申请人邓伟国主张2013年8月14日的10万元款项为借款无直接证据证明,该款项实际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3、关于2013年11月14日的13万元款项问题。约2013年10月,被申请人邓伟国想购买农村土地建房,请申请人黄荣耀居中介绍。黄荣耀通过周伟雄、周志文向何样菘、严结池及严施华、严结文分别签订了《参与自留地分配资格及自留地流转协议书》,分别受让20方,各6万元,共计12万元。2013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邓伟国转款13万元给申请人黄荣耀,其中1万元是申请人的报酬。后因政府干涉原因上述土地交易未成,申请人所代收的13万元分别于2014年5月14日退回5万元、2015年10月15日退3万元、同年12月20日及28日分别退2万元、3万元,该13万元已退清。上述13万元不属于借贷性质,与本案无关。(二)关于借条证据问题。申请人等三方合伙的陶瓷企业,因故经营困难出现严重亏损,被申请人邓伟国怕继续合伙经营承担债务,于2014年8月8日单方退出合伙,并将其持有股份以1元价格转让给申请人黄荣耀。同时,邓伟国认为合伙亏损是由于申请人合伙项目投资失误造成,故要求申请人“返还”其出资,当场手写涉案“借条”,申请人在违背意愿的情况下签名。实际上,涉案借条上的借款是不存在的,各方的合伙投入亦绝大部分已亏损,涉案“借条”是被申请人压迫申请人所签名,应当认定无效。综上,被申请人邓伟国在一审所提证据互不关联,不能相互印证,并且企图混淆事实,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事实,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申请人黄荣耀在再审申请中提供如下证据:1、合伙协议、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拟证明双方与案外人存在合伙关系,其中邓伟国应出资25万元,实际出资20万元,案涉2013年8月14日的10万元是合伙出资,不是借款。2、转让协议。拟证明在2014年8月8日邓伟国将合伙股份低价1元转让给黄荣耀。3、《参与自留地分配资格及自留地流转协议书》四份。拟证明涉案的13万元是邓伟国委托黄荣耀代为购买农村土地建房的款项,后该13万元已全部退回给邓伟国。被申请人邓伟国提供答辩意见称:(一)申请人黄荣耀对本案的诉讼和执行是知情的。两人是同乡兼同学,两家人的关系也非常密切。诉讼中,黄荣耀于2015年9月间通过其堂哥黄书沈与本案亲哥邓伟明协商,黄荣耀表示在同年10月15日前还清27万元。同年10月14日开庭时,邓伟国也向法庭反映过该问题。但黄荣耀没有兑现诺言,在2015年10月15日只还了3万元。在执行程序中,黄荣耀曾致电邓伟明要求调解,但没有提供担保,后双方调解不成。(二)案涉借条合法有效。1、黄荣耀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2、若黄荣耀认为借条是受被申请人胁迫所签,事后完全可以报警,也可以合同法申请法院撤销。3、涉案借条是真实的,黄荣耀对数额是没有异议的。黄荣耀于2015年10月15日还款3万元,于12月20日、28日分别还款2万元、3万元,就是最好的证明。邓伟国向法院申请执行标的也是申请执行本金19万元。4、涉案借条是邓伟国与黄荣耀之间多年来债权债务的一次总结算。2014年8月8日,黄荣耀与邓伟国把之前所有往来账目进行结算,邓伟国退出合伙,把企业生产设备和股份给黄荣耀,同时黄荣耀在借条上签名确认,承诺该27万元分两期还清给邓伟国。(三)申请人黄荣耀提供的《参与自留地分配资格及自留地流转协议书》与本案无关,邓伟国不予认可。邓伟国提供的证据如下: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拟证明黄荣耀于2015年10月15日、12月20日、12月28日分别向邓伟国还款3万元、2万元、3万元;黄荣耀在2014年8月8日签署涉案借条后,还向邓伟国还款,充分证明借条的真实性,黄荣耀对借款是予以确认和履行的。经审查查明:2013年7月3日,申请人黄荣耀、被申请人邓伟国及案外人黎有键签订《合伙协议》,内容主要为三人合伙开办佛山龙晶陶瓷有限公司,出资额分别为45万元、25万元、30万元;合伙企业由黄荣耀为执行合伙人。邓伟国于2013年7月4日、8月14日分别出资10万元,共出资20万元。2014年8月8日,黄荣耀与邓伟国签订《转让协议》,约定邓伟国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股份以1元转让给黄荣耀,以后合伙中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与邓伟国无关。同时,黄荣耀与邓伟国签订案涉《借条》。黄荣耀于2014年5月14日、2015年10月15日、12月20日、12月28日分别向邓伟国转账5万元、3万元、2万元、3万元。再审询问中,法官询问被申请人邓伟国在一审庭审中为何没有如实陈述案涉借条跟合伙退伙的关系,邓伟国称因黄荣耀无到庭,所以将事情简化陈述。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关于再审申请人黄荣耀与被申请人邓伟国之间的欠款关系,根据再审审查中查明的事实,被申请人邓伟国所陈述的案涉借条涉及的款项是双方多年来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次总结算的说法是可信的:1、黄荣耀所称的其中13万元是邓伟国委托其代为买地建房,邓伟国予以否认,黄荣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2、从双方及案外人存在合伙关系来看,邓伟国在2014年8月8日退出合伙,双方经结算后,邓伟国以1元的象征性价格将其在合伙中的股份转让给黄荣耀,黄荣耀将欠邓伟国的款项以借条的方式确定下来,此操作符合情理。3、黄荣耀如认为案涉借条是受胁迫所签,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申请撤销或向公安机关报警寻求处理,但黄荣耀没有采取上述救济措施。4、双方因多年的往来账款进行总结算形成的债权关系,按理不应简单以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审理,但是双方决定以“借条”的形式确立双方之间的欠款关系,一审以民间借贷纠纷案由进行审理并无不妥。综上,再审申请人黄荣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黄荣耀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阮惠雄审判员  胡金泉审判员  彭晓鸣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绮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