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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康吉辉与于跃水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吉辉,于跃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81号申请执行人:康吉辉,男,住敖汉旗。被执行人:于跃水,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康吉辉与于跃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康吉辉依据(2015)敖民初字第30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现于跃水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咏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