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3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素伟与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伟,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503行初16号原告王素伟,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永庆,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志伟,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法定代表人杨彦方,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小继,安阳市公安局执法执纪监督室驻殷蒙分局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马学军,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素伟诉被告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一案中,原告王素伟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素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素伟负担。审 判 长 梁克庆人民陪审员 秦 伟人民陪审员 陈 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欣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