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执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安徽省砀山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与砀山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砀山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砀山县教育体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字第0025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砀山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朱雪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砀山县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法定代表人:王钦东,该局局长。安徽省砀山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与砀山县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4)皖民四终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砀山县教育体育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砀山第一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砀山县教育体育局在砀山县财政局有款项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砀山县教育体育局(砀山县财政局相关账户)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25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艳峰审 判 员 赵 路代理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宁昌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