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4刑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万肖等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肖,陆昌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4刑初219号公诉机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肖,男,1997年1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齐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齐河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辩护人扆晓婷、于彩霞,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陆昌吉,男,1997年4月11日出生于江苏省赣榆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赣榆县,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以济槐荫检公诉刑诉(2016)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肖、陆昌吉犯抢劫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肖及其辩护人扆晓婷、于彩霞、被告人陆昌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4日凌晨,被告人万肖、陆昌吉经预谋,在本市历城区洪楼附近,跟踪王某某至槐荫区经五纬六路路口东约50米处,采取暴力手段抢得被害人王某某的黄色挎包1个,内有现金2900元等物品。案发后,自万肖处追回赃款825元,自陆昌吉处追回赃款1040元(已发还王某某),挎包1个已追回发还王某某,万肖赔偿了王某某的经济损失5000元(含追回的赃款825元),王某某对万肖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万肖、陆昌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视频资料、山东省立医院病历、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五里沟派出所出具的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案件来源及抓获材料、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肖、陆昌吉使用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二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万肖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二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万肖的辩护人提出对万肖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陆昌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陈 政人民陪审员 黄 月 华人民陪审员 李 永 亮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达丽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