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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3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台州市黄岩航大模具厂与钟群徽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市黄岩航大模具厂,钟群徽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3民初3779号原告:台州市黄岩航大模具厂(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罗家汇村,注册号331003620120825。经营者傅琳茜,女,199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后洋新村8区*幢*号。委托代理人:傅永连,该厂员工。被告:钟群徽。原告台州市黄岩航大模具厂(以下简称航大模具厂)为与被告钟群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航大模具厂于同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航大模具厂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航大模具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元,减半收取216.50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航大模具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章赛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卢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