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执2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绍兴县兴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孟建凤、绍兴县景欣纺织厂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县兴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孟建凤,绍兴县景欣纺织厂,绍兴县求是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马景祥,裘国良,高东海,张晶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2399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县兴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傅岩梅,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孟建凤。被执行人:绍兴县景欣纺织厂。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负责人:马景祥。被执行人:绍兴县求是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裘国良。被执行人:马景祥。被执行人:裘国良。被执行人:高东海。被执行人:张晶香。申请执行人绍兴县兴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建凤、绍兴县景欣纺织厂、绍兴县求是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马景祥、裘国良、高东海、张晶香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柯商外初字第3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沈坚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孟建凤、绍兴县景欣纺织厂、绍兴县求是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马景祥、裘国良、高东海、张晶香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23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琳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