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45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中山市联一化工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三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市联一化工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三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45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山市联一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坦背太平村西海南路。法定代表人陈寄春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三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南浦工业区兴业路2号之四。法定代表人陈绍显原告中山市联一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三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7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调解文书的约定,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三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6月28日前分期向原告中山市联一化工有限公司偿付货款222940.53元以及案件受理费4345.85元。因债务人佛山市顺德区三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山市联一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5月间向广东省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同期向佛山市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区范围内无房产及车辆登记。另查明,本院另案于2016年4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公司内的生产设备及半成品和材料一批,该查封标的物正由本院(2016)粤0606执字第3555号进入评估、拍卖程序中,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公司亦因经营不善而停业关闭,至今并尚欠员工薪金200多万元,并由多个债权人起诉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已清楚上述执行情况,并称无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提供,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处理。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22940.5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除已被查封了的被执行人公司内的财产正由他案处置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就他案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45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永 华执行员 李 华 江执行员 欧阳健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 焜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