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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4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刘功雷与吕春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功雷,吕春玲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4177号原告刘功雷,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瑞利、葛安振,濮阳经济技术开发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春玲,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谷明锋,河南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功雷诉被告吕春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功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功雷负担。审 判 长  陈富申审 判 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高 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袁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