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梁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1777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男,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8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刘忠辉,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18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雄文及代理检察员许方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刘忠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6月8日14时28分许,被告人梁某醉酒后(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16.2mg/100ml)驾驶粤X×××××两轮摩托车行驶至494县道10KM+300M(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勒良路海彬中心对开路段)时,与行人普某发生碰撞,造成普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查获经过;被告人梁某的供述;证人普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书;车辆痕迹记录意见表;赔偿协议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情况说明;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及警情详细信息表;顺德公安局110警情;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拘役一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所提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有以下从轻情节:1.被告人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2.被告人认罪并有悔罪表现;3.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4.事发后,被告人赔偿对方当事人人民币500元,并达成了和解;5.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综上,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人梁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梁某赔偿了普某人民币5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事发后,被告人梁某赔偿了普某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梁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梁某的罪责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所提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梁某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梁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及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8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社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勇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第4页共6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