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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9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杨志平、程细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杨志平,程细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9303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郎双全,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翠翠。被告杨志平。被告程细容。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志平、程细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志平、程细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盼盼审 判 员  李楠楠人民陪审员  徐宝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丽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