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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反诉被告)南京润昌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京九州焊接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润昌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南京九州焊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5民初423号原告(反诉被告)南京润昌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铁心桥街道定坊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丁武昌,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海贵,男,汉族。被告(反诉原告)南京九州焊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谷里工业集中区兴谷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传芳,任该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帆,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南京润昌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昌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京九州焊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汤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国俭、邹丽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润昌公司的法人丁武昌及委托代理人陆海贵,九州公司的法人李传芳及委托代理人杨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润昌公司诉称:其公司与九州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九州公司将位于江宁区谷里工业集中区兴谷路2号的厂房出租给其公司使用,其公司先后交纳了定金三万元,九州公司于签订合同当日向其公司出具了金额为2万元的定金收条。九州公司法人李传芳分别于2015年12月2日及12月8日通过手机(号码为138××××8139)向润昌公司法人丁武昌发送短信,表示不愿意再出租案涉厂房,并退还定金。后九州公司未退还定金。九州公司构成违约,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九州公司返还双倍定金6万元。被告(反诉原告)九州公司辩称并反诉称:1、未收到润昌公司交纳的任何款项;2、润昌公司提交的收条没有其公司的盖章,亦无法人或经办人签名确认,故对收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3、虽(138××××8139)号码显示机主为李传芳,但该号码并不在李传芳的控制之下,李传芳也并没有向丁武昌发送上述内容的短信,综上,润昌公司起诉无事实依据,故请求驳回润昌公司的诉讼请求。另其公司与润昌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后一直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润昌公司却拒绝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现要求反诉被告润昌公司赔偿违约金损失149877元(包括半年租金142740元及滞纳金7137元)。反诉被告润昌公司辩称:反诉原告九州公司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反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0日,九州公司(甲方)与润昌公司(乙方)签订《厂房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九州公司将位于江宁区谷里工业集中区兴谷路2号的厂房出租给润昌公司使用,厂房租赁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租赁期限为5年;厂房租赁月租金为23790元,租金按半年支付,支付日期在第一个月10日前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同意预交人民币叁万元整作为押金,合同终止时,甲方须将押金归还乙方,如租金未结清可当做房租冲抵。合同签订当日,润昌公司向九州公司支付了20000元。九州公司向润昌公司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南京润昌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厂房定金贰万元正(¥20000),南京九州焊接机械有限公司,2015.10.30”。2015年12月2日,机主为九州公司法人李传芳的手机(号码为138××××8139)向润昌公司法人丁武昌的手机发送短信:“房子不租了,把卡号发过来,定金周一还你”;同年12月8日,该号码再次向丁武昌发送短信:“把卡号发过来,把线(钱)打给你”。后九州公司未向润昌公司退还定金。润昌公司另行寻址租赁厂房。庭审中,润昌公司陈述其向九州公司交纳了定金3万元,但另1万元未提供证据证实。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厂房租赁合同、短信记录、收条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润昌公司与九州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协议》,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短信记录的真实性问题,九州公司虽辩称发送短信的号码不受其公司法人李传芳控制,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对短信记录的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此短信记录能够证明九州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已明确不愿意出租案涉厂房的意思表示,润昌公司收到上述信息后,另行寻址租赁厂房,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已实际解除,故九州公司认为润昌公司未依约支付租金,构成违约的意见,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九州公司在合同履行前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润昌公司提交的短信记录能够证明其公司向九州公司交付定金的事实,而九州公司完全否认收到润昌公司的任何款项,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该短信的内容能够与收条中九州公司收到润昌公司2万元定金的内容相互佐证,根据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本院对收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故本院认定润昌公司向九州公司交付定金2万元。润昌公司主张交付定金3万元的意见,因缺乏另外1万元定金的交付凭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九州公司构成违约,根据定金罚则,九州公司应向润昌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故对润昌公司要求九州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九州焊接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润昌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返还双倍定金4万元。二、驳回原告南京润昌电缆桥架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南京九州焊接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648元,合计2948元,由被告南京九州焊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01011329100245018)审 判 长  汤 婷人民陪审员  李国俭人民陪审员  邹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戴玉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