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徐佩萍与大丰市东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佩萍,大丰市东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责任公司,陈仕和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431号原告徐佩萍。委托代理人刘应华、曾晨,盐城市大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丰市东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大丰市东琳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委托代理人刘兴红、孙学涛,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仕和。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佩萍与被告大丰市东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责任公司、第三人陈仕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佩萍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佩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徐佩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佩萍负担。审 判 长 黄 杰代理审判员 奚锦静人民陪审员 焦长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