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民终10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邹德福与烟台德生蚨置业公司、威海斯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烟台德生蚨置业公司,邹德福,威海斯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10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德生蚨置业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赵春艳,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德福,男,195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原审被告:威海斯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外运大楼*楼。法定代表人:赵春艳,董事长。上诉人烟台德生蚨置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德福、原审被告威海斯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威民一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16年1月5日向上诉人烟台德生蚨置业公司送达了《预交费通知书》,���其在接到通知七日内向原审法院交纳上诉费37793元,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烟台德生蚨置业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栾建德审 判 员 张 豪代理审判员 毕中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世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