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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2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延喜与李峰、莱州市三元食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延喜,李峰,莱州市三元食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2930号原告王延喜。委托代理人徐静,莱西市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峰。被告莱州市三元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驿道镇三元村。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文昌北路79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向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