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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刑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徇私枉法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翔刑初字第451号公诉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厦门市公安局江头派出所副所长,户籍地厦门市湖里区。2014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徇私枉法罪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周文凯,福建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翔检公诉刑诉(2015)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16年1月22日建议延期审理,于2016年2月22日提请恢复审理,于2016年5月16日以翔检公诉刑变诉(2016)5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本案的法律适用进行变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旭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周文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徇私枉法部分2010年下半年至2011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厦门市公安局湖里派出所副所长期间,与王某某私交甚密。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某得知王某某系在逃人员,并曾于2010年8月18日在湖里派出所辖区触网的情况下,仍频繁到位于湖里派出所辖区由王某某经营的餐饮公司内与王某某接触交往,碍于私情不对王某某实施抓捕。直至2011年8月“清网行动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朋友联系王某某涉嫌犯罪的侦办单位厦门市公安局筼筜派出所,得知如投案可办理取保候审后即通知王某某去投案。之后,王某某于2011年8月19日到筼筜派出所投案。二、受贿部分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陈某某在先后担任厦门市公安局湖里派出所副所长、江头派出所副所长期间,利用分管辖区内治安、刑侦工作,管理桑拿、足浴、酒店等特种行业及扫黄打非的职务便利,为在辖区内经营特种行业的人员谋取利益,收受黄某1、黄某2、林某、吴某某各自送予的贿赂款物共计人民币104000元(币种下同)。具体事实如下:1、2011年春节至2014年中秋节,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辖区内由黄某1经营的“老番客”和“西海”两家足浴店提供便利和关照,先后七次在湖里区塘边转盘附近、湖里派出所和江头派出所的办公室内以及黄某1经营的“合意堂”餐饮店等地收受黄某1送予的购物卡、现金等贿赂款物共计31000元。2、2011年初至2012年初,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湖里派出所副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辖区内由黄某2经营的“瑞之泉”和“海之林”两家足浴店提供便利和关照,先后三次在湖里区塘边转盘附近收受黄某2送予的购物卡、现金等贿赂款物共计20000元。3、2012年下半年至2013年1月初,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湖里派出所副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辖区内由林某经营的“富绅堡”桑拿会所提供便利和关照,先后二次在湖里区塘边转盘附近收受林某送予的现金贿赂款共计20000元。4、2012年底至2013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辖区内由吴某某经营的“东都”桑拿休闲会所提供便利和关照,先后四次在湖里区塘边转盘附近和江头派出所等地收受吴某某送予的购物卡、现金等贿赂款物共计33000元。2014年12月初,被告人陈某某被纪检部门带走约谈,期间如实交代了尚未被掌握的徇私枉法的行为及受贿行为。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陈某某被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传唤到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向检察机关退缴受贿赃款104000元。2015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揭发他人贩卖毒品的重大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贩毒行为人,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253.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某、赵某某、何某某、刘某、黄某1、黄某2、林某、吴某某、谢某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预警信息,王某某的到案经过,公务员登记表,在职人员基本信息报表,任职情况说明,岗位职责,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文件清单,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分管刑侦、治安工作的厦门市公安局湖里派出所副所长,负有查控和抓捕在本辖区活动的在逃人员的工作职责,明知王某某涉嫌犯罪并被上网追逃,且曾在湖里派出所辖区触网,以及长期在湖里派出所辖区内活动,本应依法将王某某缉捕归案,但碍于私情,非但未依法履职对王某某实施抓捕,反而多次至王某某的活动处所与之密切交往,致使王某某较长时间逍遥法外,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款物共计10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身犯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在被调查、谈话期间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徇私枉法和受贿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归案后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情节。被告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自首、重大立功、积极退赃等情节,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陈某某退缴在案的受贿赃款人民币10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良生人民陪审员  王炳辉人民陪审员  蔡某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梅双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