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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8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齐凯华与张福栋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凯华,张福栋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28民初705号原告齐凯华。被告张福栋。原告齐凯华与被告张福栋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霍建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凯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福栋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凯华诉称,被告承诺负担李爽治疗费50000元。2010年12月15日,被告给付8000元,其余42000元承诺于2015年底全部还清,并为其出具了欠条1张。因被告未给付上述费用,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2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被告张福栋未到庭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1996年5月8日生非婚生女李爽(乳名东齐或东琪,身份证号××,肢体××三级),原告系法定监护人。2010年10月,被告承诺负担李爽治疗费50000元,2010年12月15日,被告给付8000元,其余42000元承诺每年给付10000元,2015年底全部付清,并为原告出具欠条1张。该款项被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1张、××证复印件1份、病历复印件1份、民事调解书1份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本案中,原、被告非婚生女李爽由原告扶养期间,被告承诺支付李爽治疗费用但未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费用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福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齐凯华李爽治疗费42000元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张福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逾期将丧失申请执行权。代理审判员  霍建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晓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