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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5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9-16

案件名称

翁兴安、程善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兴安,程善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5执22号申请执行人:翁兴安,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程善国,男,196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执行翁兴安与程善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东升审判员  杨劲松审判员  方 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