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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81民初2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文龙与毛井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龙,毛井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881民初2104号原告:张文龙。被告:毛井全。原告张文龙为与被告毛井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5年2月16日起计算至本案借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汪颖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文龙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张文龙补充陈述称:经计算,被告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9418.92元,故变更诉讼请求第1项为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9000元。被告毛井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曾到原告处借款。2015年2月1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收张文龙现金19000元正壹万玖千元正,一年之后还清,按壹分利计算20152月15日毛井全”。出具借条后,被告陆续归还现金或以水泥款折抵部分借款本金,现尚欠借款本金及利息9418.92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9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毛井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文龙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毛井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汪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员徐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