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3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常熟恒通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宏杰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恒通针织印染有限公司,常熟市宏杰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3191号申请执行人常熟恒通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兴隆)私营经济城。法定代表人陈建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靓、赵伟明,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宏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东南开发区银河路68号。法定代表人李雪莲。常熟恒通针织印染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宏杰纺织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常熟市宏杰纺织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常熟恒通针织印染有限公司加工款人民币150605.47元及利息(以150605.47元本金为基数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4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人民币3124元,由被执行人常熟市宏杰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因常熟市宏杰纺织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及担保人李雪莲(身份证号码、周会敏(身份证号码)经协商,于2016年6月29日达成和解协议,明确:一、被执行人常熟市宏杰纺织品有限公司于签订协议时给付申请执行人常熟恒通针织印染有限公司50000元(已履行),于2016年10月底前给付35000元,于2017年1月底前给付35000元。二、申请执行人放弃33729.47元及其他执行请求;三、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义务,则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四、上述被执行人的付款义务由担保人李雪莲、周会敏担保履行;四、案件执行费1603.17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上述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581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俊峰审判员 刘允枫审判员 李 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培虹